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照財政部99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904709660號函釋略以,「……次依本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上揭函係為顧及貧民及低收入戶生活事實需要,以減輕其稅負之核釋,按此,貧民及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住宅房屋,始有上揭函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是依前揭規定,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住宅房屋,始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如房屋為爸爸的名下,提供給有低收入戶資格的女兒居住使用,因非屬低收入戶本身所有,尚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