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都必須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各軍種醫院附設之民眾診療服務處,係對軍方以外經營醫療業務,與公立醫院性質並無差別,其書立使用之醫療、診療及手術等費用收據,應依法貼花。
各縣市鄉鎮區衛生所,雖屬衛生行政機關,惟其健康門診及健康檢查等,既均收取醫療費用,且該項醫療及手續費收入,並不繳解公庫,實與一般公立醫院辦理醫療業務情形,並無不同,所具收據,亦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或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彙總繳納。如對印花稅課稅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電話06-2160216分機138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