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而已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民眾,請注意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及戶籍遷出等情形)者,將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需「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使戶籍短暫遷出也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將戶籍遷出,誤以為只要實際上仍居住該處,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殊不知戶籍遷出已不符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依同法第37條規定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