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遺贈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該局指出:一、遺贈之土地是否須由有繼承權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將遺贈土地移轉登記予受遺贈人乙節,茲准法務部83年5月2日法83律字第08742號函說明二略以:「依我國學者通說,均認遺贈於遺囑生效後僅有債權的效力,受遺贈人非於繼承開始時,即當然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如採學者通說,宜就遺贈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移轉予受遺贈人」。二、財政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並已轉知地政機關「關於遺贈之土地,如遺贈人有繼承人,得同時連件辦理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並依財政部81年6月20日台內地字第8181523號函示辦理。」是以,遺贈之土地宜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